112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Christopher James Tutton
算人)
相 對 人 加拿大商銳斯飛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
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
爰依公司法第380條
準用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亦有明文。三、
經查: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82號相對人清算案件,現經本院非訟中心承辦股向稅捐機關函查相對人之欠稅情形,並命清算人補正相關資料中,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故
本件尚未清算完結。
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自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