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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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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他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38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何啟丞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1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已由原告依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65號裁定繳納957元(參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7號卷,頁37,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913元(計算式:0000-000),應由被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13元,並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