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蔡明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林孟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證照費用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林孟樺」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