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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債  權  人  宏易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8日」?若為112年4月18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
    ㈡提出每月付款2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