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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債  權  人  邦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豪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