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債 權 人 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John-Drew Capalad Reyes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桶裝冰淇淋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