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
債  權  人  陳世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德龍、宇強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趙秀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