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
債 權 人 陳世國
債 務 人 宇強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秀娟
一、㈠
債務人宇強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㈡債務人趙秀娟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趙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趙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查
本件債務人徐德龍之戶籍地址為臺中○○○○○○○○,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
顯有住所不明之情事,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徐德龍之聲請不合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