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債 權 人 東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聲明事項二、「願為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11,323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