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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張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和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莉杏、游再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金和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