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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債  權  人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言霖工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張浩裕」究為「債權人」或「僅為言霖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林德銘」究為「債務人」或「僅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貨物模具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㈤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原因事實究為「購買貨物模具」或「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