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債 權 人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張浩裕」究為「債權人」或「僅為言霖工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林德銘」究為「債務人」或「僅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貨物模具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㈤確認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請求原因事實究為「購買貨物模具」或「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