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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
債  權  人  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詠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昱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包修車號000-0000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包修契約書影本、包修收據影本、完工點交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