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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905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賴品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因與 經查之大墩分公司之公司經理為「李芬婷」未合)。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已還款金額為何?及未還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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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