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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
債  權  人  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詠鈞 

債權聲請債務人黃薰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薰蒂住居於臺東縣臺東市,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