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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債  權  人  全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生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黃繼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等二人負擔本件債務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