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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244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債 權 人 全心食品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黃繼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等二人負擔 本件債務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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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