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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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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債  務  人  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麗娟 
人                 

債  務  人  洪意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陸仟伍佰
      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