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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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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債  權  人  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佑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為「羅福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