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債 權 人 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為「羅福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