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債 權 人 峰晟運輸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鈞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任債務人楊鈞喆購買4輛水泥預拌車及車輛在台中烏日營運管理之釋明資料。(如:
委任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購買車款價差、虛報及偽造維修單據、車款價差、第一次、第二次車輛維修費、虛報司機薪資、委任營運獲利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