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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債  權  人  峰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鈞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任債務人楊鈞喆購買4輛水泥預拌車及車輛在台中烏日營運管理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購買車款價差、虛報及偽造維修單據、車款價差、第一次、第二次車輛維修費、虛報司機薪資、委任營運獲利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