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52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金渼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志鴻
黃揖淳
一、㈠
債務人金渼有限公司、賴志鴻、黃揖淳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金渼有限公司、賴志鴻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