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
債 權 人 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郭世賢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主債務人新雅企業有限公司財產
強制執行無結果之釋明資料。(因郭世賢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債務人「郭世賢(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