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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
債  權  人  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世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主債務人新雅企業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之釋明資料。(因郭世賢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債務人「郭世賢(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