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1號
債 權 人 奇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瑞澤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請求金額595,879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分租
系爭辦公室二分之一空間作
為債務人辦公之用之釋明資料(如:分租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洪瑞澤(住○○市○○區○○○街000巷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