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4號
聲  請  人  旭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靜宜大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靜宜大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