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債 權 人 鄒豐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得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二人請求債權人鄒豐吉與
第三人陳格智間中古車買賣價金新臺幣20萬元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㈡釋明得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二人請求維修費用新臺幣88,600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狀附
切結書,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係承諾該車一年內正常維修保養,如日前維修問題再次發生,無條件將車取回並維修完畢,債權人鄒豐吉無需再付任何費用,其並未承諾返還先前維修費用新臺幣88,600元。)
㈢提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