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4號
債 權 人 陳咨旻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雅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雅齡之實際
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王雅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陳咨旻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
不動產租賃授權書,被授權人為「聚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陳咨旻不符)。
㈢提出地磚隆起維修費新臺幣6,0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㈣確認債權人代墊
押金新臺幣77,16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筆轉帳收據合計新臺幣76,564元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金額為「83,164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