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4號
債 權 人 陳咨旻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王雅齡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王雅齡之實際
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王雅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債權人陳咨旻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
不動產租賃授權書,被授權人為「聚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陳咨旻不符)。㈢提出地磚隆起維修費新臺幣6,0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㈣確認債權人代墊
押金新臺幣77,16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筆轉帳收據合計新臺幣76,564元不相符。)㈤確認請求金額為「83,164元」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