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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4號
債  權  人  陳咨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雅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王雅齡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王雅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債權人陳咨旻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租賃授權書,被授權人為「聚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陳咨旻不符)。㈢提出地磚隆起維修費新臺幣6,0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㈣確認債權人代墊押金新臺幣77,16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筆轉帳收據合計新臺幣76,564元不相符。)㈤確認請求金額為「83,164元」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