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 權 人 楷宥布料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連晉熙即勾勾手作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139,224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勾勾手作工作室」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