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6號
債 權 人 葉昕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安竣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查
本件債權人所提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所示繳款人為張浩威,無法證明為債權人。)
㈡提出清晰之40萬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查原影本戶名影印不清晰。)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