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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6號
債  權  人  葉昕翰 

債權聲請債務人安竣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查本件債權人所提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所示繳款人為張浩威,無法證明為債權人。)㈡提出清晰之40萬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查原影本戶名影印不清晰。)」,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