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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
債  權  人  銘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睿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為「壹佰肆拾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42萬元、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溢領之工程款142萬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蔡睿東(住○○市○區○○路000○0號7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