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廈管理委員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發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催告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因台端112年1月30日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收件地址並
非債務人登記公司所在地址),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