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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廈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發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催告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因台端112年1月30日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收件地址並非債務人登記公司所在地址),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