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983號
債 權 人 張育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協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東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協靚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
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正車號000-0000之車輛登記資料。
㈢補正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維修費新臺幣217104元之收據影本或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