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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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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6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
債  權  人  泓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福青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76,129元是否正確?並列計算式。(因與狀附管理維護契約書第5條第1項服務費用118,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