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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6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60號
債 權 人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珮菁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佳福青樂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7,419元是否有誤?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因與狀附保全服務契約書保全費用新臺幣12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