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
債 權 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億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億嘉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億羽餐飲企業社之負責人,向其訂購貨品,
詎料債務人幾經催討拒不付款。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據影本上客戶欄位均係記載億羽餐飲企業社,
而非債務人,是無由認定債務人為
系爭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之主體。縱使債務人擔任億羽餐飲企業社之負責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尚無法釋明其與億羽餐飲企業社以外之債務人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自無從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依系爭契約所生之債務。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