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2號
債 權 人 訢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阿密里照明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①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④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