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
債 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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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丞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育樞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鐵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查本件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須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