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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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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債  權  人  丞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育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鐵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查本件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須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