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實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林文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文琴)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肆陸仟參佰壹拾參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少了萬位數)
㈢提出債權人受債務人委託代購工程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