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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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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債  權  人  新鎮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珍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娟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