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債 權 人 沛榮水電材料五金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得對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客戶名稱為「威震水電工程行」與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貨款429,81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