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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債  權  人  沛榮水電材料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得對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客戶名稱為「威震水電工程行」與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貨款429,81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