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
債  權  人  大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繼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詹昀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法定代理人詹昀融與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聲請狀所附合約書記載並未表明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