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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債  權  人  承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霖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元盟木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權人「承致企業有限公司」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發貨單,當事人為「恭宏企業有限公司、均晟企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承致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元盟木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