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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力偉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吉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