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8631號
代 理 人 陳彥霖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吉茗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請求內容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