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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6號
債  權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裕文、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供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