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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債  權  人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全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鄧明峻即閃耀時尚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閃耀時尚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