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嘉南水果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5248號函准破產,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
前揭法條規定,其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