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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30號
債  權  人  佰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彬 
債  務  人  楊育羚 


            陳思吟 



            廖筱馨即廖昱霖之繼承人



            廖錡萱即廖昱霖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楊育羚、陳思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
      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廖筱馨即廖昱霖之繼承人、廖錡萱即廖昱霖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昱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廖筱馨即廖昱霖之繼承人、廖錡萱即廖昱霖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昱霖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育羚、陳思吟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