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嘉尹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李嘉尹設籍於嘉義市東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李嘉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