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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嘉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李嘉尹設籍於嘉義市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李嘉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