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李嘉尹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嘉尹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設籍於嘉義市東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則債務人之
住所既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