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8號
債 權 人 正騏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振廷即弘成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振廷即弘成企業社住居地及商號登記地址設於金門縣烈嶼鄉,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